合作社资金没有专款专用是一种违规的行为,但目前国家对合作社的监管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还不完善。
例如:《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
第十九条规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用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主管部门批准。重大变更事项应当报省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账务处理?
收到政府补贴,根据政府补贴的用途置于不同的科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政府补贴用于补贴商品销售额,则政府补贴视同销售,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政府补贴用于资产、建筑,资产建成后随资产使用年限进行分摊确认:
(1)收到政府补助时,先放于递延收益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每年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折旧(摊销)年限每年确认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3、收到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贴,将其放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4、收到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贴,能够当期一次性确认的: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财资〔2019〕25号: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当优先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中国合作社经济组织目前存在的弊端真的是很多,有不少合作社成立,就是为了享有国家补贴扶持政策。国家之所以提出各种针对农村的各种政策,目的是发展农村经济,但很多扶持金却没有应用在本合作社经营项目上。
从理论上来说,扶持金没有得到专用,是违规的一种行为,而国家对农民合作社的监管制度还不完善,还需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违规
对于财政专项资金在《预算法》和各省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均有规定:必须专款专用,违反了这条就是违法。
例如:《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
第十九条规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用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主管部门批准。重大变更事项应当报省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