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厂工作,一个月之前提出辞职,发工资餐补就不给了,说辞职的餐补没有了,请问我是否还能拿到餐补?

2024-11-06 13: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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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单位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试用期提前三天,正式用工提前一个月解除合同,当然如果双方同意解除也可以。关于餐补问题,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如果餐补纳入了合同或者规章制度,或者说餐补具备工资的性质,是固定的,长期的,纳入工资总额,现在不发,涉嫌变相的降低工资,可以去劳动局投诉处理。其二如果餐补只是一个福利,没有明文规定,只是暂时的,基于单位自主管理权的体现,您无权主张。

回答2:

员工在正常上班期间的福利是可以享受的,员工提出离职之后,还在单位工作期间是可以享受单位的此项福利的,单位应该支付。如果以此和单位出现纠纷,员工是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的。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