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 1998 年五月最初已经采用 " 企业的统治原则 "4 而且稍后已经采用 " 校订企业的统治原则 "5(在此在 " 校订了原则 "之后称为) 在 2001 年十月.
被校订的原则的原则 3 为外面指导者的需求开处方, 因为它宣布那:
1. 在董事会的成员的数字为了要考虑到意义深长的讨论、和正确而迅速的决策 , 应该是组。
2. 董事会应该被外面指导者 (指导者不也是运行的或者职员) 和内部的指导者 (也是运行的指导者或职员) 包含。
3. 多数的董事会应该被外面指导者包含。关于组成一位外面的指导者的疑问,原则 4 宣布那:
1. 一位外面的指导者是某人谁是不而且从未是公司的一位全部时间指导者、主管或职员或它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加入者 (集体地, 那 "公司等等”).
2. 一位独立的指导者是能从公司等等的经理完全地独立地作出决定, 因此必然地不拥有有关于公司的任何兴趣的某人。
3. 如果公司交换指导者 (interdirectorships),那些指导者应该被视为缺乏的独立。
除了被校订的原则 (在 2001 年被采用) 之外,在 2003 年四月已经有对商业的密码最近的改善。改善对企业的统治效果对 " 允许大的公司在 JPY 五亿 JPY 五亿更多或有至少 JPY 十亿的债务的公司以大写字母写 , 为美国选择 - 风格企业的统治 " 。依照日本的法务部,大的公司将会能够建立在董事会里面的三个委员会,[即], 提名委员会、酬劳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应该由外面指导者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