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个条款不符合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办法》18条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有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公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显然,三个条款把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划归卖方与法律相背。
《办法》第十六条还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已经有规定,而并不是开发商所能单方决定的霸王条款.
商品房风险,对买方来说主要是房价上的风险.
至于和约上的条款,自有法律来约束,保障消费者权益.不是开发商说了就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