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294条的修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该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答案是参照别人的回答你,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刑法第二十六条:“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这就是认定是否属于“有组织犯罪的法律依据”。
一、国际社会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与特征的认识
有组织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遇到的一个问题。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尚未取得一致意见。各国政府和犯罪学家对此众说纷纭,意见分歧,至今未能在国际上形成一个公认的、较权威性的概念或定义。
尽管世界各国的有组织犯罪情况复杂,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但因其犯罪的国际化和普遍性,必然存在着许多共同的特征。这些有组织犯罪主要的共同特征是:
(一)一般没有意识形态的目标,主要是追求、获取经济利益。这同激进的、主张政治改革的恐怖组织不同。他们通过某些正当的或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卖淫、毒品走私、抢劫、盗窃、诈骗、敲诈等,最大限度地掠夺财富和赃款赃物。然后通过“洗钱”的手段,将巨额资金投资商业等,向经济领域渗透,以便通过合法经营手段来维护既得和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二)是一个内部等级森严、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的长久性组织。他们具有长远的计划和目标,核心成员相对保持稳定,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具有3级或3级以上的垂直权力结构,内部等级森严。如意大利、美国的黑手党、日本的“山口组”、澳门的14K、香港的三合会和台湾的竹联帮。
(三)犯罪手段是威胁、暴力和贿赂。历史上,有组织犯罪充满着血雨腥风,恐怖和黑暗。威胁与暴力,是得到认可并被普遍采用的手段。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有组织犯罪已把目标转向议会、政府和执法部门。他们在议员、官员、法官、检察官和警官中物色“对象”,寻找“合作伙伴”,用贿赂的方式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美国、意大利等国家的毒品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我们想原因大概在于此。
(四)有组织犯罪现不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且也逐渐从事正当合法的商业活动。一些组织已将从赌博、卖淫、毒品走私等活动中获取的钱款,投入于能够产生更大利润的合法经营中。如美国黑手党的经营活动,几乎渗透到美国的各个行业。
从以上的特征中,我们似可对“有组织犯罪”作这样一个参考性的定义:3人以上,按照一定的纪律和等级,长久性地聚合在一起,主要为获取经济利益,采取威胁、暴力和贿赂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
二、根据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294条的修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该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