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知识产权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征有哪些

2024-11-08 02: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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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该类罪的逻辑起点和基础,对于划定知识产权犯罪的研究范围、把握本类犯罪的本质和特征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定义众说纷纭,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知识产权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知识产权管理法规,故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五)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知识产权管理法规,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销售金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六)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征有哪些
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假冒享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或经营性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知识产权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国家为了开发、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而建立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其核心内容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笔者强调知识产权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从世界范围看,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犯罪都侵犯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例如,英国专利法第一百零九条关于伪造专利记录的犯罪,美国专利法第二百九十二条有关虚假标记犯罪中的冒充专利犯罪,就没有对作为私权的专利权构成侵犯。但这种行为会损害国家专利管理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动摇社会公众对专利的信赖,从而侵犯了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必然侵犯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保护知识产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质上也是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权威性的一种挑战。
第三,我国《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罪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而不是置于侵犯财产罪中。这表明立法者更加强调从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层面认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从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层面认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并不意味着降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水平。这是因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质上也是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侵犯,大部分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已经被规定为犯罪。

回答2:

知识产权类商事犯罪
  商法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但令人困惑的学科,一方面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与民法重合,另一方面又与经济法交叉。正如商法学者赵旭东所说:“商法的内容是朦胧的,商法的边界是模糊的”。
  根据法理学主流理论,法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部门法的划分本质上是以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的划分为基础。关于商法的调整对象,现在的通说是“商事关系说”,即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学者们对商事关系的定义有很大分歧,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七种不同的认识,并认为“这些看是差异较大的不同观点,实质上并不存在本质性差异”。一般认为商事关系,是指调整商主体为从事商事活动而对自身的管理关系和组织关系、在实施商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国家对商主体和商行为进行管理、干预所形成的监管关系。也即商事关系包括:商主体关系、商行为关系和商事监管关系。
  (一)危害商主体关系的犯罪
  商主体关系,是指商事组织的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商事组织之间、商事组织与其雇员之间等内部关系以及在商事组织设立、存续、变更与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职务犯罪、商事账簿犯罪、劳动犯罪等。
  其中商职务犯罪,指商使用人违反商法规定的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严重损害所属商主体的权益,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商职务犯罪是与公职务犯罪相对的概念。
  (二)危害商行为关系的犯罪
  商行为关系,是指商主体在商行为(营利性营业行为)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作为平等主体的商主体之间,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主要是消费者)之间。从商法对商行为之特别调整的共性与个性的角度来划分,商行为可以分为一般商行为与特殊商行为。
  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受商法规则调整的行为。侵害一般商行为关系的商事犯罪包括合同诈骗、商业贿赂、非法经营、强迫交易、虚假广告等等。
  特殊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整的商行为。一般认为特殊商行为包括:行纪、商事居间、商事代理、运输、仓储、票据、商事担保、保险、海商、信托、期货、融资租赁、证券、银行、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等。由于现代商事交易日趋发达和交易规模日渐扩大,现代商事交易的手段、方法、标的等,变得纷繁复杂,特殊商行为的种类繁多并处于新生和变动之中,很难一一列举。
  (三)危害商事监管关系(或称干预关系)的犯罪
  商主体关系和商行为关系构成商事基础关系,商事监管关系是对商事基础关系的监管,离开了商事基础关系也就无所谓商事监管关系。主要包括违反商事登记制度、破坏环境资源、责任事故、涉税犯罪(广义的,包括国内税和关税),乃至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囊括进来。

本文仅就客体分类法及其包括的罪名作表述。法律依据截止现行刑法(截止刑法修正案九);罪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截止到补充规定(六)。
  商事犯罪共137个罪名,约占刑法中罪名总数的四分之一。

知识产权和信息犯罪共13个具体如下: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共7个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
  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共5个
  第285条第2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5条第3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286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287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287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共1个
  第253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