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199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农民的耕作权利,在历史上第一次把“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写进法律。
家庭承包责任制条件下土地产权关系的缺陷是经营权分散,不利于农业的规模经营和现代化发展,因而这也是深化土地产权关系改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在总结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践的基础上,一方面更充分地实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成为农民的一种财产权利;另一方面又为实现土地经营权的集中提供了土地产权制度的保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民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在不同的农户或经济组织之间进行流转。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是对土地产权制度的又一次重大调整,其实质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作为一种归农民所有的财产权利,以充分实现农民拥有的土地经营权权能。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就实现了分离,所有权归集体,经营权由农户掌握。但由农户掌握的土地经营权并不充分,它只限于农民有权决定在承包土地上经营什么农产品,而不是一种真正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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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9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农民的耕作权利,在历史上第一次把“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写进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