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碎------为末,当分两种情况:若为末之味需要与大宗药同煎,则于药名后加注,写作“为末,另包(或纱布包)同煎”。
若为末之味需要冲入煎好的药汤内直接内服,则写作“另包,为末,冲服”;此法多见于名贵类芳香类单味药的使用。如肉豆蔻、沉香等。否则,经过煎煮,香气全部跑掉了,药性也就荡然无存也。
先煎------当在药名后加注,写作“另包,先久煎”。否则药店就不会单独包出,患者就不会先煎了。亦当分两种情况:若为难煎出药性之药,如龟版、磁石等,不先久煎,就得不到药力。
若为有毒性之药,先久煎之目的是去其毒性,如附子等。当写清“另包,先煎沸十五分钟”。否则,患者不明,而同煎,就有可能毒未去尽而服后头昏、头痛。
后下------当在药名后加注,写作“另包,后下,煎数沸”。亦多用于芳香但不名贵之味,如肉桂、大黄等。
以上 皆指煎头道药汤。至于煎第二道药汤,就皆无所谓先、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