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被看守所一年了。是否属于超期羁押

2025-03-10 21: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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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知道你爸爸的具体案情,很难确定。最好找一名律师介入提供帮助,没钱请律师的话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拘留最多14天,逮捕后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以下四类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所以不根据具体案情很难确定。还不包括后面的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和法院审判期间的羁押期。

回答2:

不清楚,你最好的方法就是向律师咨询一下。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对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应该有原告和公安机关的那些违法证据才能够起诉。

回答3:

你讲的不是很清楚,你看看你家属收到的法律文书
如拘留证、逮捕证之类的
最近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按你上面说的,案子到了法院后又被退回检察院
检察院又退回公安局
提起公诉后的案子补充侦查只能由检察院侦查
不能再退回公安局
你可以到看守所找一下检察院驻所的检察人员问一下具体情况
超期羁押的话他们能管
再者09年1月8日至下个月的8号才整整一年?
这不对劲吧

回答4:

  不一定。如果刑事拘留按照一个月期限算,从羁押到二审宣判,理论上可以达到(含经批准延长的)一年零七个半月。
  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但刑事拘留到期后,可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比如批捕。
  逮捕后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经过批准最长可以延长到七个月;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一般为一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一个半月。两次补充侦查的,可以再延长两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一审),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经批准最多可以延长到六个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经批准可以延长到四个月。法院判决后,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
  《刑诉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