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活动中的所谓“挂靠”,就是《建筑法》中所称的“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