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3号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只要是符合以上几点的,都符合开设赌场罪
一、卖房卡模式手机麻将犯法吗 打麻将纯粹娱乐是不会受到处罚的,除非参与赌钱,会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 :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派出所所行使的 治安处罚 权是500元以下罚款,超过5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包括治安拘留,都必须上报派出所属的县级公安局批准。 500元以下的罚款的罚单,可以是派出所的章,500元以上的罚款,必须是公安局的章,这要看清楚。 二、网上打麻将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在三个方面区分: 1、从客观看是否具有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前者虽然多次参与打麻将,但输赢不大,或者提供场所、赌具,但行为人未从中渔利的,或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如茶水、空调费)的,不能认定为 赌博罪 ;而后者则是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主要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且人数较多,赌资数额较大,组织者从中抽头渔利,应认定为赌博罪。 2、从赌博的行为方式上看 一般的打麻将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一般都是公开进行,人数上具有不特定性,多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而赌博罪在行为方式上,一般具有隐秘性,通常在小范围内进行,其赌博行为一般只有组织者、参赌者和服务人员知晓,其赌博场所,通常是临时租赁或借用他人房屋,或在自己家中,或宾馆开房进行。 3、在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一般的打麻将主要为了娱乐休闲、消遣,其输赢财物数量较小;而赌博则是以营利为目的,或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别赌博中的违法行为、赌博罪与娱乐活动的关键 认定是否具有“以营利为目的”,要根据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方式和获利的方式来判断。赌博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方式主要是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开设赌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赌博罪中获利的方式主要包括四种情况: (1)聚众赌博,抽头渔利; (2)直接参加赌博获利; (3)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 (4)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般赌博行为或与赌博有关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 行政处罚 。 网络赌博是否属于犯法要按照是否满足条件区分,赌资数额、赌博目的、是否抽头渔利等条件都可区分是否犯罪。娱乐性的麻将多在熟人之间进行,即使收费也只有小部分费用,而赌博罪是由专人提供固定场所收取费用并获得其他大额利益。具体是否为犯罪还需公安机关判断。
房卡麻将游戏,没有充值和提现里面是积分模式,没有现金交易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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