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含残疾军人)在申请、享受公租房并没有特殊待遇的,仅仅只有依据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网页链接第五条规定: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
但是这并不是通过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公租房,退役军人与其他困难公民一样,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