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委会成立前,前期物业管理期间,选聘物业公司的主体确实是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单位选聘物业公司也需要公开招标并在物业主管部门备案。至于随意签订或变更应该也不至于,一是双方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同时开发商也会考虑楼盘口碑,除非物业公司有违约行为。
在许多城市均规定了:若干平方数以上的住宅物业,开发商应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公司。开发商随意变更物业公司的案例并不多见,要看其具体缘由是什么。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的情况下,开发商负有为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代理义务。变更物业公司并未超越其代理权限。
我认为,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我们只是买受人,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有权指定前期物业公司,但是当我们取得房产证以后,我们成为了产权人业主,开发商变更前期物业公司应该征得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并书面公示!
这牵扯到一个事实服务的情况,开发商随意变更了物业公司,房子都卖完了,业主有没有提出自己的建议,如果现在不满意的话应该是和物业公司谈,或者大家一起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再另行选择一家物业企业,如果以开发公司签的为由不交,08年到现在已经四年了,事实服务在那,不好不缴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