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浙江兰溪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金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2025-04-16 17: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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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9元/年,104.82元/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303元/年,43.31元/日 (日赔偿额不是按全年数额÷ 365天计算,而是根据劳社都发[2008] 3号文件中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按每年12个月算。但为了缩小城乡差别,再由于城市居民享受双休日及节假日,我国农村居民无双休日及节假日,故计算建休天数时,城市居民应扣除休息天数;农村居民建休天数按实计算,不应扣除休息天数。计算时可采用以下公式:城市居民的误工费=74.96元/日×实际建休天数;农村居民的误工费=43.31元/日×实际建休天数。
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1级伤残或死亡的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 75周岁以上按5年;2-10级伤残的按等级比例相应按90→10%递减。
②误工费:按固定收入实际减少的数额计算(一般以伤前 l年劳动合同及工资清单为据);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收入减少的城镇居民或城镇无固定职业居民按74.96元/日计,农村居民按43.31元/日计;计算时间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伤残的可计算至应当定残日前1天,按法定劳动年龄从16周岁计算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超过该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有实际劳务收入的,可按其实际劳务收入损失酌情计算误工损失。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成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伤残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确定治疗终结时间。
③护理费:按70元/天计,不分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护理人数:一般为1人,也可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人数;丧失劳动能力(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1-5级或工伤残疾1-4级)或治疗后死亡的,护理人数为2人。护理期限: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一般按住院时间、按日计算;伤残的可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计算至定残日前1天、按日计算。定残后仍需长期护理的,应根据司法鉴定确定其护理位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按70元/天计算, 比例为:全部((1级)护理位赖(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共5项均需护理)的50%,大部分。(2级)护理依赖(5项中的3项)40%,部分(3级)护理依赖( 5项中 的1项)30%;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 年, 75周岁以上按5年。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858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8390元/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男60岁、女55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 (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1-5级或工伤残疾1-4级〉按20年,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仍无劳动能力按20年),66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 75周岁以上按5年。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每年的赔偿总额累计城镇不超过17858元、农村不超过8390元(即在此每年总额内按人数比例分配计算出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数额)。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6-18级或工伤残疾5-10级),可根据受害人的职业特点、是否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因素综合考虑,从高到他依次减少赔偿额、酌情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但不能绝对地、机械套用公式。
3.全省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41505元/年,3458.75元/月。
丧葬费:月平均工资×6个月=20752.50元/人。
4.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标准问题的座谈纪要》执行。
5.其他参照标准:浙江省统计局未规定,参照金华市区工作人员差旅费规定,营养费则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第14条的规定。
①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金华地区医院30元/日;住省内金华地区外医院的40元/日;省外医院50元/日。
② 交通费:市内20元/日、凭据(首、末次可凭据、据实),市外据实、凭据。
③ 住宿费:住金华地区内120元/日、凭据;住省风金华地区外150元/日、凭据;住省外200元/日、凭据。
④ 营养费: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营养费时间,最高不超过年平均生活费的2倍。按365天/年计算,取城乡人均消费支出平均值的1倍为35.96元/日,中间值53.94元/日,2倍为71.91元/日,按创伤、失血、手术千万的健康损害程度酌定。
6.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项因素,由法官自由裁量。具体可参照伤残等级予以量化;10级伤残 3000-5000元,每增1个伤残等级加3000-5000元,1级伤残或死亡30 000-50 000元,不构成伤残的在5000元以下(不包括本数)酌情考虑。还应当按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综合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减,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受损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予以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