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
1、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2、二类区 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二级:
1、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2、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扩展资料:
环境功能区依据区域的社会环境、社会功能、自然环境条件及环境自净能力等确定和划分。
在环境管理中,不同的环境功能区执行不同等级的环境质量标准。
例如GB3095-2012规定: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一级标准,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境功能区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为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把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适当处理后可做生活饮用水。
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按照海域的不同适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四类。
Ⅰ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Ⅱ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Ⅲ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Ⅳ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①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②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③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④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⑤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 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划分为三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保持自然背景水平。
Ⅱ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Ⅲ类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一级标准: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的限制值。
二级标准: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
三级标准:为保障农林业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