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托管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5-03-17 11: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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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医院托管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医疗机构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只对内部员工有约束力力(内部规章制度只要符合法定的订立程序、不违法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原则,一般是会发生对内的效力),对外不产生任何约束力,只有经过立法部门,并经法定程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律规章、文件才具有强制约束力。

医院的这种行为当然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医院是一个治病救人的地方,如果把科室承包出去,会使该科室的重点转移到利益的获得方面,很有可能违反公共利益的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违反了国家的规定,所以,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

以上是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医院承包经营是出卖、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况且,卫生部在重申卫生行业纪律中还进一步明确了不准医院内部科室进行经济承包!

国务院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登记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第七十九条规定:“转让、出借、出卖执业许可证的”,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那么从上述的规定看,医院的行为显然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且违反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因而无效。

回答2:

  你好!
  医院的这种行为当然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医院是一个治病救人的地方,如果把科室承包出去,会使该科室的重点转移到利益的获得方面,很有可能违反公共利益的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违反了国家的规定,所以,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
  以上是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医院承包经营是出卖、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况且,卫生部在重申卫生行业纪律中还进一步明确了不准医院内部科室进行经济承包!

  国务院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登记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第七十九条规定:“转让、出借、出卖执业许可证的”,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那么从上述的规定看,医院的行为显然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且违反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因而无效。

回答3:

医院托管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医疗机构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只对内部员工有约束力力(内部规章制度只要符合法定的订立程序、不违法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原则,一般是会发生对内的效力),对外不产生任何约束力,只有经过立法部门,并经法定程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律规章、文件才具有强制约束力。

回答4:

医院托管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医疗机构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只对内部员工有约束力力(内部规章制度只要符合法定的订立程序、不违法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原则,一般是会发生对内的效力),对外不产生任何约束力,只有经过立法部门,并经法定程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律规章、文件才具有强制约束力。
医院的这种行为当然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医院是一个治病救人的地方,如果把科室承包出去,会使该科室的重点转移到利益的获得方面,很有可能违反公共利益的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违反了国家的规定,所以,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
以上是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医院承包经营是出卖、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况且,卫生部在重申卫生行业纪律中还进一步明确了不准医院内部科室进行经济承包!
国务院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登记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第七十九条规定:“转让、出借、出卖执业许可证的”,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那么从上述的规定看,医院的行为显然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且违反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因而无效。

回答5:

不具有法律效力,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医院承包经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