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你户口或你老婆户口没有在北京的话,还得到你原籍办理。
俗话说十年修得同船渡 ,百年修得共枕眠,进一家门不容易,没有过不去的坎。朋友,三思。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自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带你们的户口簿、身份证;两人的结婚证 到登记处填一份离婚协议,非户籍所在地办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