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明确地方财政总收入口径的意见
财预〔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便于财政部门分析研究财政问题,向政府及社会汇报、解释财政工作,现就地方财政总收入口径统一明确如下:
地方财政总收入是指一般预算收入范围内的有关收入项目,包括: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在当地缴纳的国内增值税中央分享收入、国内消费税、纳入分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收入。
在当地中央金库缴纳的关税,进口货物增值税,进口消费品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属于中央的铁路运输、国有邮政、银行、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等,均不作为地方财政总收入组成部分。
以上意见,请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