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

2024-11-16 16: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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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理解正确,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规定,从而保护做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能够用直接送达、邮寄方式、留置方式送达而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的,法律都要予以限制,这是对劳动者的保护性规定。

回答2: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不书面通知,劳动者可以不予认可!!!

回答3:

用人单位,随便贴张通告到厂门,拍个照回来,仲裁机构都会认可已经通知送达的。所以发生争议,还是应该及时申请仲裁,现在劳动争议时效为一年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