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限内结案一直是人民法院坚持“公正、高效”主题、及时审结各类案件所所迫切需要的。但是,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法院中存在的一些关于案件审限的规定和实践做法,跟审限规定的立法目的却是有那么点背道而驰的,与法院工作主题也有点格格不入,致使最高法一直强调的人民法院案件超审限的问题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这也是一个标准不统一或执行标准不严格的问题所导致的。例如,案件何时算审结?是以到立案庭登记为标准就算结案呢?还是以送达当事人为标准才算结案?请示案件的审限如何计算?二审案件,一审法院应当何时将案卷移送上一级法院?应当何时将上诉状交被上诉人答辩?对于这几个问题,目前某些法院的做法非常的混乱,有的只要拿裁判文书到立案庭登记了,就算案件结了,案件审理期限就算到登记时为止,至于何时送达,到送达时是否已超了审限?法院的监督机构是在所不问的;有的法院就以裁判文书送达时为结案时间的标准进行登记;对于上诉问题,由于“那不是我们一审法院的事了”,因此对于上诉状的送达答辩人,案卷的移送上级法院,一审法院是非常不重视的,致使案件在从一审登记结案之日起,到完全移送到二审法院,有些案件往往历时几个月,甚至1年或更久……案件的到法院诉讼的时间就被人为的大大延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