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使用。 判决文书是一种严肃、正式的文知姿体,由法官宣布出来后,世仿具有法律效力,正式文体的文章不宜用非正式的语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口语化的句子,不能使用。
从法律的精神来看,法律是用来维护正义、社会正常的秩序的,不是用来安抚民愤的。而且有些民愤并不都是恰当的,对杀搭返绝人犯、强奸犯等直观的犯罪行为群众可能有民愤,而对盗版等类似的犯罪行为,群众可能没有民愤,但法律对这些犯罪行为都是一样对待的。
早就废弃不用了,以前特别是解放初期,采用这样的语句可以激发人们的认同意识。
当然不用,法律是法律,民愤是民愤
早就不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