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用户没有责任的,才是计量错误;如果供电企业没有责任,计量装置是由于用户原因而少计电量的,应该按“违章”或“窃电”进行处理;
二、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和用户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的约定,“用电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保险熔断、倍率不符等原因,使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2.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用户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3.计算电量的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户先按正常月电量交付电费。”
三、根据国家民法规定,民事责任的追诉期为二年。
希望你能将问题补充一下。如何确定是供电局的问题导致计量失误?
这里我可以说一下,如果是表计本身的问题导致电能计量少计,分为几种情况,第一种,由用户自行提出申请,要求校验表计的,如果少计量,可以不用补度。第二种,被供电部门检查出来或者被举报之类,则需要根据电量突减时间开始进行补度。第三种,装表人员的接线错误,这个情况下,无论是谁发现的,你应该有充足的理由拒绝补度。当然,退一步说,还是需要根据各地供电部门具体执行情况进行参考。你可以先找他们要一份《供电营业规则》来进行相关方面的了解
不论什么情况出现的少计电费情况,一点经确认属实,都要补交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