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vis4u :
您好,看了您反映的问题,我想说您的行为有点强迫症的症状表现,但程度很轻,这种程度的几乎一大半人都曾经历过。比如出门锁门,好多人都会锁几遍才罢休。虽然出现了一些反复的症状,但不一定就是强迫症,因为您并没有出现控制自己不去做的这个关键环节,并且也没有因控制自己不去重复而产生更深层的焦虑。这都是很轻微的一点症状而已,不需要放在心上的。
如果您想自我调节,就多做些能令人放松的事情,缓解内心的紧张焦虑,分散注意力是最有效的方法,可以减少很多烦恼。
从你描述的情况看,是强迫,主要是由于你太在意这些东西了,所以患得患失,出现了很多的担心害怕。
强迫的治疗,主要以心理治疗为主,药物为辅助的。你可以首先看看森田疗法来自助,百度下就可以到。森田疗法是治疗强迫非常好的疗法,很多强迫的朋友就是光看森田疗法就都得到了症状的改善和痊愈.有条件,最好及时找心理专家辅导咨询,这样才能最快的改变自己。
这的确是强迫症状,至于是不是强迫症,还需要进一步的确诊,要根据很多因素来判断。建议你选择专业的机构进行确诊,以免延误。
有强迫症状不都是强迫症
曾经遇到这样一例病人,女性,18岁,被其母带来就诊。她立在旁边,表情呆板,双手半举在胸前,什么都不敢碰。母亲痛苦地诉说:“一年了,她每天不停地洗手,用刷子刷手,没完没了。肥皂、洗衣粉、洗洁剂用了不知多少,还说手没有洗干净。看她洗手,可以把人烦死。到别的医院看病,都诊断为强迫症,吃了治疗强迫症的药物,也没有什么效果。”
经过和病人交谈,我发现病人有很多怪异的思维内容,例如:“手上有很多小人、很多妖怪”,“中指代表情人”,“不洗干净,妖怪就会和人结合”……经过更进一步的精神检查,发现病人有很多精神分裂症的症状,正确的诊断应该是精神分裂症,应该使用抗精神病药物治疗。
其实,强迫症状和强迫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强迫症状通常有强迫观念、强迫意向、强迫行为之分,上述病人的强迫症状则属于强迫行为一类。尽管强迫症状多见于强迫症,但我们不能见到有强迫症状的人就诊断为强迫症。因为,强迫症状不是仅见于强迫症,还可见于其他多种精神疾病,甚至正常人。
鉴别强迫症并不难,强迫症患者最大的特点是对自己反复出现的强迫观念、强迫行为非常痛苦,自己无力摆脱,求治欲非常强烈。精神分裂症则不是,他们对强迫症状表现淡漠、麻木,治疗被动。另外,精神分裂症还有其他许多明显的症状,如思维凌乱、内容离奇、情感淡漠、意志减退、行为怪异、生活懒散等等。这些症状只要作认真的精神检查就不难发现。
有些抑郁症患者也会出现强迫症状,一些强迫症患者也往往伴有抑郁症状。两者的鉴别相对难一些。一是看抑郁或强迫症状哪个是原发的,哪个是继发的。二是看哪个症状更严重、更突出。三是看伴随出现的症状,如果有早醒、体重减轻、(情绪)昼重夜轻、自责自罪,则诊断抑郁症。另外,有没有求治欲、自知力也是一个重要的鉴别依据。
强迫症状还见于强迫性人格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神经衰弱。
正常人偶尔也会出现一些强迫症状,例如数电线杆,记车牌号,核对账目,查看门锁。但正常人的强迫症状一是出现时间短暂,断断续续,时有时无;二是症状较轻,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三是没有“反强迫”心理,就是从思想上主动去克制那些强迫的内容;四是当事人并不觉得痛苦,没有治疗的愿望。这些人大可不必为自己的强迫症状耿耿于怀。
强迫症是由轻重之分的,如果是轻度的强迫症何必去花这个冤枉钱啊,轻度强迫症完全可以通过自我调节来调整的,如果是中重度强迫症的话,严重影响到生活和工作的强迫症患者,建议及时到正规的医院接受治疗
强迫症的治疗主要分为两大类:心理治疗和药物治疗。根据相关研究发现,专业的心理治疗从效果上来讲要优于药物治疗,而且心理治疗的复发率远远低于药物治疗。对于较轻的强迫症病人来说,应首选心理治疗,但对于严重的强迫症应先选择药物治疗,在病情控制后辅助合适的心理治疗,这样才能够达到更好的效果。
强迫症的症状首先表现为强迫的观念。患者对做过的事,以致无关紧要的事,进行反复回忆,将过去的经历,急欲回忆起来,虽然知道没有实际意义,但无法克服不去回忆,这是强迫回忆。患者对自己的行动是否正确无误,产生不必要的疑虑,如出门后怀疑屋门未锁好,信寄后怀疑未贴邮票等等,疑虑使自已去核查自己做过的事,这是强迫疑虑。患者摆脱不了和自己的认识相对立的思想的纠缠,感到苦恼。听到别人说友好之类的话,脑子里就出现敌对念头,这是强迫性对立思想。强迫性穷思竭虑的患者,对自然现象或日常生活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无效、反复思考,患者明知这种思考毫无意义,甚至荒谬,却难以控制,如“为何人长两条腿而不长三条腿”等。强迫症患者经常表现为强迫的意向和动作。患者常为一种与当时意愿相反的意向所纠缠,明知不合理和不必要,却无法摆脱,这是强迫意向。例如,一母亲抱着小孩站在阳台上出现将小孩扔下楼的想法。当患者的手或身体接触陌生人或陌生人用过后的东西时,不能控制地去洗手、洗涤全身,这是强迫洗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