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采用了按比例分摊责任,并且明确规定了责任分摊的原则和方式。
《保险法》第40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比例责任分摊。不区分同时重复保险与异时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就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分摊法在理论上假设保险债务为可分之债,多数债务人(保险人)之间彼此无连带关系,各自按承保比例单独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举例:
例如,某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200万元,投保人分别向甲保险公司投保80万元,向乙公司投保120万元,向丙公司投保40万元,向丁公司投保160万元。
发生保险事故后,该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为60万元,如果按照最大责任分摊法,则各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额为:80+120+40+160=400(万元)。
4个保险人应分担的赔偿金额分别为:80/400×60=12(万元),120/400×60=18(万元),40/400×60=6(万元)和160/400×60=24(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我国《保险法》采用了按比例分摊责任,并且明确规定了责任分摊的原则和方式。
《保险法》第40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比例责任分摊。不区分同时重复保险与异时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就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分摊法在理论上假设保险债务为可分之债,多数债务人(保险人)之间彼此无连带关系,各自按承保比例单独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举例:
例如,某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200万元,投保人分别向甲保险公司投保80万元,向乙公司投保120万元,向丙公司投保40万元,向丁公司投保160万元。
发生保险事故后,该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为60万元,如果按照最大责任分摊法,则各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额为:80+120+40+160=400(万元)。
4个保险人应分担的赔偿金额分别为:80/400×60=12(万元),120/400×60=18(万元),40/400×60=6(万元)和160/400×60=24(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你好,重复保险分摊是针对损失补偿型保险的,如财产保险,是为了防止投保人通过保险获取超过损失范围的利益。
大部分的人寿保险是给付型保险,即出险就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而不论损失标的的价值是多少(因为人身本来就是物价的,难以衡量的)。
所以给付型的人寿保险并不适用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你投保多份人寿险,是可以累积赔偿的。
但有例外:1、未成年人保额一般不能超过10万。多投保也无效。2、部分医疗保险是损失补偿型的,产生多少医疗费用补偿多少。
应该不可以吧,这好像属于财险范畴。寿险可以重复理赔。
您好: 寿险是叠加的,不分摊,但医药费用是不重复理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