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通则中无过错责任原则,损失由侵权人承担。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当然是侵权人了,比如劳动者的工伤就适用无过错原则,工人可能是因为自己的操作失误导致自己损伤,但是只要不是劳动者故意去自残,否则不管劳动者过错有多大,都是工伤,由对方即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现在保险已经介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