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经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在补征税款时加收利息。《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新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新企业所得税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汇总) 新会计制度与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薪支出与应付职工薪酬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