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辞职了,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2025-02-14 06: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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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员工辞职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得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法规上要求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单位同意的。也就是说单位在法律规定上没有使用不同意员工辞职的权利。”但在这里要提醒你的是,你的辞职信递交的话最好有证据(如递交领导的时候有录音等,保留好证据)。
还有就是你说原先同事要离职,老板故意刁难,以工作失误为由要扣工资,如果你们规章制度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经过民主程序,并公示的话,是符合法规的,可以对员工就行处罚。但是就你所说的,你公司的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性,你在离职时遇到刁难的话,要注意不要乱签字。
以上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但建议还是能好好的与公司协商离职。

回答2:

装可怜 家里有事 先礼貌看他什么态度,不行走仲裁!

回答3:

按照劳动法,试工期内,提前一个月天交辞职申请,一个月天后,不批也可以走。如果不给你工资,可以告公司。

回答4:

  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即辞即走,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