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的相关法律对入户位置没有特殊要求,但是对于燃气管道有以下要求:
1、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应在0.75~1.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2、软管长度应小于2米。软管不得产生弯折、拉伸、脚踏等现象,龟裂、老化的软管不得使用。
扩展资料: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