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办公用房面积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1、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不超过60平方米控制,其他负责人及所属重要子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不超过45平方米控制。
2、市(区)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不超过45平方米控制,其他负责人按照不超过36平方米控制。
3、县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不超过36平方米控制,其他负责人按照不超过32平方米控制。
4、各企业所属子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在不超过上一级企业副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子企业实际制定。
扩展资料
标准还对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作出明确规定如下:
1、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方面,标准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位置适合、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基础设施和地质条件良好、有利于安全保卫的地点。
2、建筑标准方面,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3、建筑装修方面,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设计应构造简洁、色彩适宜,营造庄重、实用、协调的装饰效果,因地制宜地选用节能环保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4、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方面,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环境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中,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
参考资料: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发展改革委等两部委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附件
按照企业分类,企业办公用房标准制定如下:
一类企业办公用房标准:
1、董事长、党委(组)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35㎡;
2、副董事长、副书记、副经理、监事会副主席、总会计师:25㎡;
3、总经理助理:18㎡;
4、部门负责人:14㎡;
5、其他工作人员:9㎡。
二类企业办公用房标准:
1、董事长、党委(组)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30㎡;
2、副董事长、副书记、副经理、监事会副主席、总会计师:20㎡;
3、总经理助理:16㎡;
4、部门负责人:12㎡;
5、其他工作人员:9㎡。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领导人员由市委管理的企业为一类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为二类企业。
扩展资料: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1、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3、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2、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3、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参考资料:人民网: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该有多大?
可以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陕办发[2015]1号)中的有关规定“
(一)国有企业办公用房面积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1、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不超过60平方米控制,其他负责人及所属重要子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不超过45平方米控制。
2、市(区)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不超过45平方米控制,其他负责人按照不超过36平方米控制。
3、县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不超过36平方米控制,其他负责人按照不超过32平方米控制。
4、各企业所属子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在不超过上一级企业副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子企业实际制定。
扩展资料:
2014年11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对比1999的标准,在中央机关方面,新标准处级及处级以下增加3平米。在省级及直属机关方面,新标准则正局级和副局级增加6平米,处级以下增加3平米。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和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的,所有人的使用面积全部增加,其中,市(地、州、盟)级副职与县(市、旗)级副职每人增加面积最多,为12平米,市(地、州、盟)级正职与县(市、旗)级正职每人增加10平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可以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陕办发[2015]1号)中的有关规定“
(一)国有企业办公用房面积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1、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不超过60平方米控制,其他负责人及所属重要子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不超过45平方米控制。
2、市(区)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不超过45平方米控制,其他负责人按照不超过36平方米控制。
3、县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照不超过36平方米控制,其他负责人按照不超过32平方米控制。
4、各企业所属子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在不超过上一级企业副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子企业实际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