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律师些关于离婚问题.(急.!!)

2025-03-01 23: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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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一个问题首先要纠正的是你这个法律方没有外遇这一词,你这个外遇应该是指《婚姻法》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的第二款。如果男方真的有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女方又无过错的话是可以提出赔偿的。
第二个问题,单凭看到了男方手机上与QQ上一些暧昧的话.与同事看到了男方和一个女孩子街上牵手,这些是远远无法证明男方有外遇的。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从这个定义来看,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应包括以下几个特征:(1)同居双方中至少有一方要有配偶,另一方为婚外的异性;(2)同居期间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3)必须是持续、稳定的居住在一起。如果实在要证明男方外遇,那么你可以去找他们的房东,或是其邻居证明其和另外一个女人经常在一块生活。当然这种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士比较难找的。
第三个问题两岁的孩子男女双方都可以主张抚养,但具体判给谁,那得依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谁抚养孩子对孩子更有利就判给谁。
第四个问题正常情况下共同财产3万,每人1.5万,对于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这得看过错的大小。无过错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具体数额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回答2:

1、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而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婚姻法》第46条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理解为3个月以上。
因此,如果仅有“男方有外遇”、”男方与外遇牵手“等证据,而不能证明其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女方要求赔偿的请求就很难得到支持。

2、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将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般而言,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由家庭条件更适宜孩子生活的一方抚养。

3、《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院一般会判令抚养子女的一方获得更多的财产。

4、《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若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也应当负担抚养费。

回答3:

如果是男方不贞导致家庭破裂,他是有责任的,但如果双方感情破裂在先,男方又有新感情的,这就没什么责任了。
证据是越多越好,人证、物证、视听资料,这要看法庭怎么采信。
小孩的归属三岁以下一般跟妈,三岁以上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

回答4:

起诉离婚。诉请可以提出孩子归被告抚养。到时候双方庭审后都不要孩子的,那么综合你与被告的各方面情况,判给对孩子成长好一点的一方。共同财产依法应平分,会照顾有孩子与女方。至于外遇,没有证据证明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男方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女方不能因自己不要孩子,是女的就不承担抚养费。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所谓义务,是必须要履行的。除非一方不需要另一方履行。但是孩子长大了,同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不履行义务方履行义务。

回答5:

建议请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