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户不会有什么麻烦,只有过户的时候才会因为没有土地证而房屋的价格会偏低一些。
这些房产以成本价卖给职工并领取了房产证和土地证,土地的性质就变成出让了、商品等。
权属应不成问题,是管理不规范造成的,单位公房实行私有化。不过户短期不会有麻烦,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分配住房的土地来源,使国有土地的使用得到合理的补偿,国家规定只能是红本商品房才能办理过户。
划拨土地是国家无偿划拨给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取的新土地证,这样的房子土地的用地性质属于划拨地、股份。也就是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前大多如此。
买方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城市市区土地归国家所有,在房屋售价中就要减去这块费用、集体,买方办理土地证过户时要不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以补偿国家当初无偿的划拨,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证上他类有,用于这些单位为职工建房。
房改以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样的房子在购买时最好慎重些,解决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土地的性质便为划拨土地、自留山。如果职工的房改房上市交易,集体用地房子只是用来保障原住民的居住用途,买方在办理土地证过户时,除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的以外。
一般这种情况公证处都不受理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但是以后政策变动难说;宅基地和自留地:划拔,不能按证件手续齐全的房价计算这属于房地产管理中的问题。一般划拨地和出让地的主要区别是房产出售时。
扩展资料:
《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参考资料:
土地管理法-百度百科
1、房子只有房产证而没有土地证,当事人就很难从根本上维护自己的权益。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2、而没有拿到《房产证》、《土地证》或者只有一证、或者不能办理两证过户的二手商品房或别墅,买卖交易都需谨慎。土地是划拨土地,土地还是属于政府的,没有土地证或者只有大土地证,而没有按照多少户进行分割,导致每一户没有土地证。
3、土地有历史问题,以前开发商有税费没有缴齐导致没有办理土地证,还有就是开发商有办理大土地证没有按照多少户进行分割,导致每一户没有土地证。房产证和土地证密不可分。
从法律角度来讲,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该土地被被人侵占的时候,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证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书面文件,是持证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主要包括三种,即国有土地使用证、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凡是变更土地属权或者是变更土地用途的,都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土地证可以说是拥有该地块的合法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土地证上会注明该土地的地理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使用者等相关信息。土地使用者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或者是抵押。
1、一般情况下,要先有土地使用权证才会有有权证,说明你们那的土地和房屋是统一管理的,所谓统一管理就是说房屋部门既管房子又管土地,这样你的产权证上会有房屋的信息,也会有土地的信息。
2、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土地证是土地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利的法律凭证,一套住房应当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因为只有两证齐全,购房者才算获得了完整的权利。
3、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时候,当事人必须提供房产证、土地证和契税证,否则是无法顺利过户的。所以,假如你所购买的房屋只有房产证而没有土地证,那么你在办理过户时一定会遇到很多麻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证、百度百科-房产证
具体隐患分析如下:
这属于房地产管理中的问题,以前大多如此,是管理不规范造成的,权属应不成问题,这样的房子土地的用地性质属于划拨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一般划拨地和出让地的主要区别是房产出售时,买方办理土地证过户时要不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是国家无偿划拨给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用于这些单位为职工建房,解决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分配住房的土地来源。房改以后,单位公房实行私有化,这些房产以成本价卖给职工并领取了房产证和土地证,土地的性质便为划拨土地。如果职工的房改房上市交易,买方在办理土地证过户时,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以补偿国家当初无偿的划拨,使国有土地的使用得到合理的补偿。买方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后,领取的新土地证,土地的性质就变成出让了。
这样的房子在购买时最好慎重些,国家规定只能是红本商品房才能办理过户,集体用地房子只是用来保障原住民的居住用途。一般你这种情况公证处都不受理的。不过户短期不会有麻烦,但是以后政策变动难说。城市市区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证上他类有:划拔、股份、集体、商品等。在房屋售价中就要减去这块费用,不能按证件手续齐全的房价计算。最好到当地的房管部门问询一下。
扩展资料
概念
集资房属经济适用住房范围,是政策性住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土地建设、按成本价出售给内部职工的房屋,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能享受集资建房的职工也有很多具体条件。如果职工是全额集资,将来可以办理100%的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资,将来为职工办理的是部分产权,另部分产权属于另部分集资人(单位)。职工想要转让部分产权的集资房,首先要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其次,要经过产权共有人的单位的同意,而且单位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纳入范畴
2004年5月13日,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办法》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资房
这属于房地产管理中的问题,以前大多如此,是管理不规范造成的,权属应不成问题,这样的房子土地的用地性质属于划拨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一般划拨地和出让地的主要区别是房产出售时,买方办理土地证过户时要不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是国家无偿划拨给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用于这些单位为职工建房,解决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分配住房的土地来源。房改以后,单位公房实行私有化,这些房产以成本价卖给职工并领取了房产证和土地证,土地的性质便为划拨土地。如果职工的房改房上市交易,买方在办理土地证过户时,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以补偿国家当初无偿的划拨,使国有土地的使用得到合理的补偿。买方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后,领取的新土地证,土地的性质就变成出让了。
这样的房子在购买时最好慎重些,国家规定只能是红本商品房才能办理过户,集体用地房子只是用来保障原住民的居住用途。一般你这种情况公证处都不受理的。不过户短期不会有麻烦,但是以后政策变动难说。城市市区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证上他类有:划拔、股份、集体、商品等。.在房屋售价中就要减去这块费用,不能按证件手续齐全的房价计算。最好到当地的房管部门问询一下
有房产证肯定有土地使用证。但是有土地使用证不一定有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