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上有老人和2个孩子”对工伤待遇没有影响,如果有参考社会保险,则除单位按月缴纳医保费外,所有的补偿都由社保局支付,要求单位配合申请就行。如果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则应由单位按上述标准支付补偿。如单位不配合,应向劳动局提出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