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法院的行政裁定不服,被上诉人是行政诉讼的对方当事人,而不是法院。
2、《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
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补充回答:被上诉人是原行政诉讼的被告。如果有第三人,被上诉人还包括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