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为,按照中国的一般理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能够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行为;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是直接由法律规定,不由当事人商量
某甲钓鱼,是属于先占,由先占取得鱼的所有权的法律后果不是根据某甲的意思表示产生,而是法律直接规定,有没有某甲的意思表示无关紧要,所以说是不以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
再例如,某甲钓了鱼后,又卖鱼的,与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买受人交付价金受领鱼和某甲受领价金交付鱼,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完全可以约定买受人不交付价金而取得鱼的所有权,全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这个是民事行为
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基本区别是;以意思表示要件为标准,民事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所谓民事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客观上能引起事实法律后果的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感觉有点钻牛角尖了,所有的人做一件事,当然受大脑的支配,当然是自己的意识行为,但是这个意思表示和你所学习的民法中所学习提及到的意思表示不是同一个意思。我个人觉得的,民法中的意思表示,你只要大概理解为做某件事成年人做和小孩做有没有区别即可。比如,钓鱼,大人小孩谁掉了鱼,谁就是鱼的所有权人。在比如卖鱼,小孩卖鱼可能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大人卖鱼就没问题了。说的有点通俗,但是我觉得这样理解,挺好的。。。
一样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