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1.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立项批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权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做出立项批复。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项目审批部门可以简化项目立项批复程序,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合并审批。
2.项目可研批复: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相关文件资料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可研批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权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做出可研批复。经批准的可研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3.项目初设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并附相关文件资料向各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设批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做出初设批复。需要注意的是:项目初设审查包括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中的重点就是负责项目概算审查。同时,按照国家《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的,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规定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
4.项目选址与规划许可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5.6)等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5.项目用地批准手续: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用地预审手续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同时,建设项目还应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6.项目环评批复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由各级环保部门受理。
7.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规定,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
8.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管理条例》规定,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受理。
政府投资项目在履行上述基本建设程序时,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最后向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