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30万属于数额巨大,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并不符合缓刑的条件。
一般是判不了缓刑的,只能靠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才有可能判处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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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判断,还需要综合考虑整个案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 发还被害人;
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30万属于数额巨大,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并不符合缓刑的条件。
一般是判不了缓刑的,只能靠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才有可能判处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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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满足虚荣心 女子诈骗12名同事150余万被判缓刑
北京某商场导购员王某为满足虚荣心,虚构其母亲在银行工作,可以帮助购买高息理财产品,诈骗12名同事共计150余万元。
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鉴于王某全部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以及其犯罪主观动机部分是为满足虚荣心等情节,朝阳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34岁的王某大专文化,在北京一家大型商场担任导购员。经法院查明,2015年5月以来,王某谎称其母亲是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可以购买该银行内部发行的短期高息理财产品,先后骗取12名同事共计150余万元。后王某以退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名义向被害人偿还了部分钱款。
2016年10月1日,因王某不能还款,部分被害人与她产生纠纷并报警。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尚欠12名被害人43万余元。法院审理期间,王某的亲属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均对王某表示谅解。
据王某供述,她谎称母亲在银行工作可以拿到短期高息理财产品让大家投资,主要是想得到好人缘,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被害人投资的钱与其个人收入混在一起,既用于给被害人返钱,也用于个人开销和做生意。
法院认为,王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的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鉴于王某能如实供述,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现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再考虑被害人多为王某熟识的同事,王谋犯罪的主观动机一部分是为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法院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满足虚荣心 女子诈骗12名同事150余万被判缓刑
积极退还全部赃款,表达良好的认罪悔改态度,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如果被司法机关认定态度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有期徒刑三年及以下)的,有可能会被判处缓刑。
诈骗30万属于最高院对诈骗罪司法解释规定的“诈骗数额巨大”,判刑标准应在三年以上。
《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