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活动中,废标的原因有哪些?

2025-03-19 05: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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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废标的定义: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做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

二、废标的情形如下:
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某些法定情形的,应予废标。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在这些规定中,“废标”是一个名词,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而丧失了继续参加评审程序的资格的投标。

回答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同样存在废标的情况,说白了就是招投标失败,造成废标的原因还是表多的。免费查看招标信息,使用剑鱼招标。那么政府采购中导致废标情况发生的原因有哪些呢?这需要从四个方面说起:

第一、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很明显,如果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

第二、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在采购活动中如果发生违规的行为,会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很容易理解,采购预算不足,投标报价过高的情况下,无法进行招标。

第四、采购任务取消。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

回答3:

有很多种原因,一般都是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硬性条件的原因。
其次就是不能满足周期,或者价格太高或太低。

回答4:

一、采购需求不合理
首先是技术参数倾向性,或将特定企业的产品指标作为需求技术参数,或将只有1家企业独有的技术指标作为必须响应的星号参数,导致其余供应商无法参与投标。
其次是资格条件排他性,有的要求交货时间急,只有提前准备的企业才能按时交货;或要求投标企业提供特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多数企业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或随意要求提供样品和现场测试,加大了企业投标难度和投标成本;或要求提供与采购项目无关的保密资质、特定资格证书等,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再次是需求不明确完整,或采购项目需求内容不明确具体,缺少技术方案、功能要求、交货地点等基本内容,投标人难以测算报价。
最后是采购预算低于成本,项目编制预算时没有认真调查市场价格,评审时因所有投标企业报价超预算废标。
二、采购文件不科学
首先是废标条款过多,有的招标文件有几十项废标条款,投标人稍不注意,就会因个别地方漏签字、部分内容未按要求排序等细节问题被废标;
其次是是评分标准不合理,有的评审条款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个别评分项分值过高,让投标人觉得招标活动不公平,因而放弃投标;
最后是内容前后矛盾,有的招标文件语言表述有歧义,有的文字与表格内容不一致,有的技术参数指标与评分标准技术指标内容相矛盾,让专家无法进行评审,只能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三、企业参与不积极
首先是有的采购项目金额小,招标地点偏远,异地企业一般考虑到投标成本费用不愿参与;
其次是有的招标机构为了缩小竞争范围,故意简化招标公告内容,不明确采购项目技术参数、交货时间地点等关键内容,人为造成外部不了解项目真实情况的供应商不敢参加投标;
最后是有的招标机构要求投标人必须到现场购买标书,有的缩减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有的要求购买标书时必须携带营业执照等原件,还有的劝阻已购买标书的放弃投标,人为设置困难和障碍,排斥有效竞争。
四、专家评审不尽责
有的专家责任心不强,为了减少工作量,形成了“资格审查先废几家再说”的错误思维,千方百计挑企业毛病废标,有的企业由于一些非实质性原因也被废了标;有的专家违规与供应商相勾连,为了帮助中意的供应商中标,想方设法找理由将其竞争对手废标;还有的专家在项目废标后没有发挥专业特长,帮助招标机构分析废标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导致有的项目多次招标反复废标。
既然明确了废标发生的原因,对于预防工作也能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其实废标的预防责任主要在招标单位方面,如果招标方能够做好自身的工作,在相关文件和制度方面慎重考虑,严格执行,同样也能很好的约束投标单位,因为说到底,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招标方始终都是主导人,这样的话预防和限制废标的发生会收到不错的效果。
信息来源火标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