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号以后,税率调整后,增值申报表附表一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的销售额和税额不一致这怎么办?

2025-03-06 23: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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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因此,在过渡期间,申报增值税时可采用将11%与10%的税率业务收入混合申报。
对于主表与各附表,统一填列在10%的申报种类中,即直接将11%和10%税率对应的不含税收入合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中第一行,同时,将系统自动按照11%税率计算出的销项税额手工修改为11%和10%税率对应的销项税额合计数,这时申报表的金额会和金税盘里面的开票金额一致,一窗式比对可以通过审核。。
对于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需将11%与10%分别列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