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车承运人付款个体司机后没有发票入账,可以去税务局申请代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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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车承运人制度试点启动前,交通部就无车承运人的成本和进项征求社会意见后,多次协调国税总局.试点启动后,中物联公路货运分会也就此专题向交通运输部、国税总局行文,明确提出应允许无车承运人以支付给个体司机油费、路桥费抵扣成本和进项,以化解无车承运人的税务风险,降低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
2017年8月国税局发布公告,其中明确了"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使无车承运人的成本和进项得到了解决,使现在无车承运人实际在普遍使用的给油卡,收路桥费发票等方式阳光化,解决了很多物流企业担忧的税务风险.今后无车承运人可以用给个体司机的油费、路桥费、劳务费等三张发票完全覆盖成本和进项.据测算,如果采用这种方式,无车承运人的增值税税负率约在5%-6%,这是一个合理的水平.
无车承运人是可以开具合法发票的,司机拿到这个发票可以去做抵扣,降低成本。如果是没有发票,通常是因为平台的原因没有完整的对接数据到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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