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股权发生的咨询费是否可以作为合理费用在计算个所税时扣除?

文件依据是什么?
2024-11-06 05: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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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是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那么,什么是合理费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也没有这方面的政策性文件解释。但从理论上来分析,一般应该是指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作出的必要开支。现在关键是看个人转让股权发生的咨询费,是不是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中的必要开支。本人认为,如果税务机关要求经中介评估,支付中介机构的评估费是应该属于必要开支,而咨询费,不是股权转让环节上必须规定要行使用的环节,而是个人单面行为,从而不属于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中的必要开支,所以不能认定为合理费用。
个人理解分析,欢迎探讨。

回答2:

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