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的说法不合法,应在受理伤害案件后24小时内给被害人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告知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法医鉴定以被害人当时的伤情为鉴定基础,医院诊断证明是重要依据;
目前被害人或家属可以向区或县公安局反映情况。
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案件难以审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
这是合理的,按照伤残(伤害)鉴定的规定,无论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人身伤害的鉴定都是在出院后才可以做鉴定。因为,受伤初期和治疗期间是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历足以说明受伤的情况。鉴定是要结合治疗期间和出院后的综合情况做出的伤残(伤害)结论的。所以,派出所这个要求是合理的!
合理啊,毕竟现在的伤情在医院已经检查结果出来了,只需要去司法程序去拿结果出来
这样是不合理的,如果把病都治好了,这样还怎么做司法鉴定了派出所处理事情的方法也太不合理了。
派出所说法是正确的,只有治疗终结后才能伤情作出鉴定,法院才能根据规定判断打人方应赔偿和应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