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问傅别、质剂有哪些区别?

2025-04-29 0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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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区别:

1、管理方式不同。傅别有无专人管理,质剂由“质人”专门管理。

2、契约种类不同。傅别是借贷契约,质剂是买卖契约。

3、制作方不同。傅别缔约双方制作,质剂由官府制作。

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注意:在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的书状也叫“傅别”。

质剂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扩展资料:

《周礼》是一部通过官制来表达治国方案的著作,内容极为丰富,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所记载的礼的体系最为系统,既有祭祀、朝觐、封国、巡狩、丧葬等等的国家大典,也有如用鼎制度、乐悬制度、车骑制度、服饰制度、礼玉制度等等的具体规范,还有各种礼器的等级、组合、形制、度数的记载。许多制度仅见于此书,因而尤其宝贵。

《周礼》又称《周官》,讲官制和政治制度。《仪礼》记述有关冠、婚、丧、祭、乡、射、朝、聘等礼仪制度。《礼记》则是一部秦汉以前儒家有关各种礼仪制度的论著选集,其中既有礼仪制度的记述,又有关于礼的理论及其伦理道德、学术思想的论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傅别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质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周礼

回答2:

傅别、质剂只在古书上有记载,并未出土,二者皆出自《周礼》。故无法知道形状和其他内容,只知道以下区别:

1、傅别是西周时期出现的借贷契约,是借款时使用的;质剂是西周时期出现的买卖契约,是进行商品交易时使用的。

2、傅别,即契约。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和现在的借条比较类似。

3、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和现在的合同比较类似。

扩展资料:

《周礼》是儒家经典,十三经之一。世传为周公旦所著,但实际上成书于两汉之间。《周礼》、《仪礼》和《礼记》合称“三礼”,是古代华夏民族礼乐文化的理论形态,对礼法、礼义作了最权威的记载和解释,对历代礼制的影响最为深远。

《周礼》是一部通过官制来表达治国方案的著作,内容极为丰富,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所记载的礼的体系最为系统,既有祭祀、朝觐、封国、巡狩、丧葬等等的国家大典,也有如用鼎制度、乐悬制度、车骑制度、服饰制度、礼玉制度等等的具体规范,还有各种礼器的等级、组合、形制、度数的记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质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傅别

回答3:

区别如下:

1、契约种类不同。傅别是借贷契约,质剂是买卖契约。

2、管理方式不同。傅别有无专人管理,质剂由“质人”专门管理。

3、制作方不同。傅别缔约双方制作,质剂由官府制作。

傅别: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质剂: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扩展资料

合同的由来: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

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把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于是商品交换的合同法律形成便应运而生了。

古罗马时期合同就受到人们的重视。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仪式的术语和动作被遗漏任何一个细节,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繁琐的形式直接影响到商品交换的发展。

在理论和实践上,罗马法逐渐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现,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合同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

合同制在中国古代也有悠久的历史。《周礼》对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判书、质剂、傅别、书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书面形式。经过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对合同的规定也越来越系统。

可从字面意思对“合同”一词的由来进行解释:将各方的意见集“合”起来进行协商,若达成一致,都“同”意了,由此形成“合同”,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出现。

回答4: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3、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4、注意:在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的书状也叫“傅别”。

5、质剂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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