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发生交通事故就糟心了~
2018年3月4日,覃某驾驶使用性质为货运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辆与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甘某受伤及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时,
覃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
不计免赔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但其持的驾驶证仍在实习期内 ,
覃某请求保险公司
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时,
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的主张合理吗?
原来覃某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 商业保险条款中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上述免责条款均使用了蓝色字体做了提示。
保险公司认为 其 已在保险单中“投保人声明”一栏以书面形式、蓝色字体提示投保人注意责任免除条款,并且投保人也已签字,证明其尽到了免责条款提示的义务,因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覃某抗辩称 保险公司不能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投保人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特别是本案争议的“实习期”的定义作详细介绍和明确说明,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以口头形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关于“实习期”免责条款的说明程度并未达到“明确”,该免责条款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本案中覃某所投保的商业三者险属于商业保险,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方式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使用了蓝色字体,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投保人覃某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一栏签字确认,说明保险人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关于覃某是否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实习期”情形以及对免责条款“实习期”的理解问题。
首先,覃某的驾驶证上载明了“增驾A2,实习期至2018年7月4日”,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5项约定“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条款载明了免责事由发生时间段为驾驶员“实习期”。 结合前述两项事实,从文义解释并按照通常理解分析,驾驶员驾驶证上载明为“实习期”,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覃某的行为符合该条款的免责事由情形。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确有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的规定,但同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对“实习期”规定为:“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对“实习期”包含的范围作了更为详细的说明,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实习期”含义的进一步明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并不冲突,故在理解上不存在是参照国务院行政法规中“实习期”还是公安部规章中“实习期”的问题。 因增加准驾车型后须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且经严格的资料审核以及在相应的考试合格之后,公安机关才予以核发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在涉及增加准驾车型情形下,驾驶员仍属于“初次领取”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故无论从免责条款的通常理解还是行政法规、规章对“实习期”的规定角度分析, 本案覃某在增加准驾车型的实习期内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并牵引挂车,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情形,故覃某的行为符合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
老铁们
开车路上一切小心
切莫以为投了保险就掉以轻心哟
朋友你好,实习期的驾驶证除了交通事故也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处理,所以不需要进行耐心,最主要的是作为实习期的新手出现交通事故可能会有慌乱的表现,没办法很好的处理相关事故,下面我传授你一些经验,希望对你有帮助。
首先发生事故之后,我们先确认有无人员受伤,如果有人员受伤,一定要先打急救电话。如果仅仅是车辆受损,那就比较简单了,先在车辆后方50-150米距离设置三角警示牌,事故车辆双闪打开,此时不管是否影响交通,都不要急着挪动车辆,一旦车辆移动之后,保险公司就不再理赔了。
然后我们判断事故责任,责任明确的比如说追尾、实线变道、闯红灯等,这就不需要报警了,直接给保险公司打电话,他们会有现场勘验人员去现场,如果是小事故会有快速理赔,保险公司会指导你给事故现场拍照,一般是事故双发车辆的车牌、车架号、行驶证、驾驶证、以及撞击位置全景、特写等。如果事故责任不明确,就只有等交警来划分责任了。
最后照片和相关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之后,就可以挪车了。直接去4S店或者有资质的维修机构修车就行,到时候保险公司会和4S店进行沟通,你只需要签一份授权协议就行。
实习期扣6分以上的
1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4000元
2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考,并且拘留15天
关于交通事故,看是不是全责主责
如果全责主责的,就吊销驾驶证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驾驶证实习期间在高速上出事故了,先按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承担事故赔偿,之后独自上高速要罚款20-200元的。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2、违反该规定的处罚,可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驾照在实习期间出现交通事故和正式驾照出现交通事故的处理没有区别,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和保险公司,然后交警会划分责任,按照交警划分的责任互相赔偿损失就可以了,该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公司也会正常理赔的,不会因为在实习驾照保险公司就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