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北京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律师,杀人案判了死刑报到最高院有不核准死刑的吗?有案例给我一个吗?

2025-04-05 07: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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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有不核准死刑的。我可以给你提供一个不核准死刑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闫X柱,男,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清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清河县××镇××村××号。1993年8月28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X柱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邢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闫X柱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1)冀刑一终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于2012年9月5日以(2012)邢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X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闫X柱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12月24日以(2012)冀刑一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2010年1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闫X柱及其妻陈某某与闫X柱的母亲吴某某因家庭琐事,在吴某某经营的代销店处发生争执,闫X柱持铁棍将代销店的门窗玻璃砸坏。闫X柱之弟闫某某(被害人,殁年38岁)闻讯赶来,与闫X柱发生厮打,闫X柱持尖刀捅刺闫某某左季肋区一刀,致闫某某失血性休克死亡。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从被告人闫X柱家提取的作案工具尖刀、钢管等物证,证人吴某某、陈某某、闫某甲、闫某乙、田某某等的证言,证实从作案工具尖刀上提取的血迹中检出被害人闫某某基因型的DNA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被告人闫X柱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X柱因家庭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并具有突发性,闫X柱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本案发生在亲兄弟之间,考虑家庭的实际情况,对闫X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刑一终字第202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闫X柱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刑一终字第202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闫X柱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三、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回答2:

你哪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