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经费准予扣除的比例为2.5%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是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2.5%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8%扣除: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案例:假设2014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100万元,企业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为5万元,假设有三家企业,甲为一般企业,乙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丙为软件生产用于企业职工培训,问三家企业准予扣除金额是多少?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分析:甲企业准予扣除金额=100×2.5%=2.5万甲企业不准予扣除金额=5万-2.5万=2.5万,需要调增金额2.5万。
乙企业准予扣除金额=100×8%=8万
乙企业准予扣除额8万>实际发生额5万,故不需要纳税调整。
丙企业因是软件生产企业用于培训,准予全额扣除,不需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