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的案例分析

2024-11-08 09: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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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决定都是正确的。 2、《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根据上述条款可以确定谢某和杨某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所以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决定是正确的。 谢某和杨某之间是民事纠纷,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