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收购股权不低于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中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股权支付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符合上述条件,无论是否为核定企业还是查实企业均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符合条件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