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基本是清单计价投标,清单计价不存在投标人投标漏项的。
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招标工程量清单缺漏项,属于招标人失误,可不再重新评审或招标,因为对所有投标人都是公平的。后期实际发生时应再计入结算总价。参考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二、如果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含有该项目列项,但投标人漏项、未报价,则视为此漏项含在其他项目报价中,由投标人自己承担。不再额外增补费用,不需要重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