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时即可要求单位支付工资,一般单位和员工协商一致,在正常发放工资之日发放员工工资。如果协商不一致的话,员工可以要求单位立即支付工资。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在单位离职,而且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么单位在离职下个月统一发放工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么要求单位在离职当日结清工资,不然,反映到仲裁委员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