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特点
1.从宪法监督的机关来看,我国的宪法监督属于代议机关监督体制。
1)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监督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见我国宪法监督机关是代议机关,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有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宪法监督的职责。
3)强调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监督中的作用。
2.从合宪审查的方式上看,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审和事后审相结合的方法。
1)事前审表现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批准程序,对违背宪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予批准;
2)事后审表现为:
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违背宪 法规定的立法;
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违背宪法规定的行政法规;
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3.从违宪制裁措施上看,我国宪法监督采取的措施有:
1)撤销违背宪法的法律;
2)不批准违背宪法的法案;
3)罢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
4)责成违宪机关纠正违宪行为。
关于我国宪法监督的实施,曾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1954年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1975年宪法删去了这一规定;1978年宪法再次规定由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权;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总结了过去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从而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监督机制,该机制包括以下内容:
(1)我国实行代表机关监督的宪法监督机制。它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机关监督和以法国为代表的专门机关监督,体现了监督主体来源的广泛性。
(2)我国在宪法监督程序上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事前监督,防止违宪事件的出现;采取事后监督,对违宪事件加以纠正或撤销。
(3)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违宪制裁措施。违宪的制裁措施是宪法监督的核心,世界各国的宪法监督都十分重视对违宪制裁措施的建设,一般来说违宪制裁措施大致有以下几种:撤销违宪法律或宣布违宪法律无效;对违宪领导人的弹劾;对国家领导人及议员的罢免;公民权利被侵害的救济等。我国在违宪制裁措施上采取撤销违宪法律、不批准违宪法案和罢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等措施,监督宪法实施。